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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保险业被罚1.1亿 反垄断回击“内外有别”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03 06:46:00    浏览次数:634    评论:0

        9月2日,中国美国商会举行了一个主题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执法程序及执法实践”的讨论会,在中国美国商会调查的164家成员企业中,49%觉得近期的反垄断大潮针对的是外资企业。就在同一天,国家发改委对浙江保险行业开了1.1亿元的反垄断罚单,有力回击了质疑。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根据群众举报,国家发改委对浙江省保险行业涉嫌达成、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查明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23家省级财产保险公司多次开会协商,约定新车折扣系数,并根据市场份额商定统一的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这些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是本案价格垄断行为的主要策划者、组织者,财产保险公司违法责任较轻。因此,国家发改委依法对负主要责任的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处以50万元的最高额罚款,对负次要责任的涉案财产保险公司处以上一年度商业车险销售额1%的罚款,共计11019.88万元。

        保险业反垄断最大处罚/

        发改委发布消息称,2009年以来,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23家省级财产保险公司多次开会协商,约定新车折扣系数,并根据市场份额商定统一的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

        2009年7月22日,组织浙江省各财产保险公司,约定新车费率调整系数不得低于0.95。对上年有赔款的9座以下客车按车辆购置价区别适用费率调整系数,购置价在50万~100万元的,费率调整系数不得低于0.9;购置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费率调整系数不得低于1。

        2009年5月8日,讨论并约定2008年车险市场份额超过4%的公司(人保、太保、平安、天安、中华联合、大地、国寿财险)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不超过15%,市场份额低于4%的公司不超过16%,天平公司不超过18%,并据此形成《<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补充约定》(浙保行协秘[2009]52号)印发给各财产保险公司;同时规定对违约公司处以每单2万~4万元罚款,从自律公约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010年5月5日,商定对部分公司的手续费进行调整,分六档执行不同标准:第一档为人保、太保和平安,手续费7%;第二档为国寿财险和中华联合,手续费8%;第三档为阳光,手续费9%;第四档为大地、天安、大众等10家保险公司,手续费10%;第五档为安诚、安信、长安,手续费11%;第六档为天平、中银、渤海和民安,手续费12%。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发改委认为,在正常情况下,财险公司在费率上相互竞争,投保人选择质优价低的财险公司并支付保费,财险公司在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履行赔偿义务。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有关公司达成协议,固定保险费率折扣幅度,实际上限制了财险公司之间的价格竞争,有关行为已经违反了《反垄断法》,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处罚涉及财险公司罚款多达1.1亿元,成为截至目前保险业反垄断的最大处罚。在昨日发改委的公告中,美国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日本爱和谊日生同和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浙商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等9家企业未参与达成、实施垄断协议,依法对其停止调查。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等,先后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依法对其免除或减轻罚款。

        记者查询各家公司的处罚情况发现,人保财险获得全免。部分公司具体处罚结果为,平安财险浙江分公司1599.4万元、太保财险浙江分公司2070万元、中华联合浙江分公司1029万元、阳光财险浙江分公司960万元、大地财险浙江分公司955万元等。

        行业协会遭顶格处罚

        在此次事件中,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遭到顶格处罚。发改委称,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督促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六条和《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意味着此次对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处以最高处罚。发改委表示,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是垄断协议的主要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各财险公司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违法责任较轻,违法情节也较轻,所以按上一年度商业车险销售额1%的比例处罚。

        在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看来,此次处罚是应该并且及时的。“长期以来,保险行业协会未能促进行业内主体的充分竞争。”对于保险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受到处罚的最早的案例发生在湖南。2012年,湖南省郴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常德市保险行业协会、张家界市保险行业协会和永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因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组织保险企业签订《合作公约》,被处以40万元~45万元罚款。

        值得关注的是,发改委官方首次全文公布了行政处罚责任书,是公开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的一次尝试,直指外界对中国反垄断执法透明度的质疑。

        发改委认为,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各财产保险公司设定不同的商业车险手续费率上限标准,削弱了各公司通过吸引优质代理人拓展市场的竞争,使市场份额相对固化,实际上是保护低效率企业,不仅无助于提高中小经营者竞争力,而且也减弱了全行业经营者提升服务、创新产品的动力,消费者不仅不能从中获益,反而因市场竞争受到削弱,而难以获得优质低价的商品和服务。

        发改委:反垄断一视同仁

        李滨告诉记者,此次发改委重拳处罚地方保险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的行为,是对该行为的一种严厉警告,可以促进行业内保险公司的充分竞争,也将引发监管部门对监管能力的更深探讨,同时也代表了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反垄断的诉求。但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教授王绪瑾表示,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对市场化行业无可厚非,但车险行业尚未达到市场化程度。

        8月,奥迪、宝马、奔驰三大在华汽车巨头相继挨了国家发改委价格反垄断的板子。中国欧盟商会随后立即发声明称,一些成员担心反垄断大棒是否“有倾向性地”挥向外资企业,并被强势执法。

        针对上述质疑,分管价格反垄断的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重申,发改委对中外企业一视同仁,相关指责毫无根据。

        其实,早在2011年,国家发改委价监局曾首先对两大央企——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开了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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